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编辑:木理
8月18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财政部将规范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围》一文。其中指出:
国家财政部将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据了解,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在建议中反映了“滥用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等问题。就在上个月(7月11日),国家财政部正式对此作出答复。
在此次答复文件中,财政部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以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其中:
最低评标(审)价法适用范围限定为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鼓励采购技术创新、质量过硬的产品。
简单来说,就是除了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最低价”评审或将失效。不止如此,财政部还提出多方面措施,进一步强化对低价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所谓“最低价中标”,就是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报价最低者中标几率最大的评标方法。在医械招投标领域被广泛运用,但同时也屡遭业内诟病。究其原因是源自背后的诸多隐患,比如最明显的低价低质。第一财经曾报道,某知名心内科专家在一场内部学术会议上提到集采问题时,称其一台手术中连用了四个球囊都破裂了,造成血管穿孔。并表示“在集采招标后,球囊质量怎么样也仍需评价。不能为了节省成本,牺牲了产品质量。”而人民日报更是在《人民日报一线视角: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等文章中多次谈及其危害。
直指“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以及对行业的不良影响:长此以往,就没有企业愿意花精力搞研发和创新,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对整个行业也是一个打击。可见,规避及清除“最低价中标”的顽症积弊,已形成行业强烈呼声!近期以来除了国家财政部,地方部门也对此作出了回应和规范。
5月15日,重庆市发改委针对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翁仁潘代表《关于取消“最低价中标”的建议》作出答复。其中指出,为增加投标人的违法成本,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配套执行四项保障制度。
低价风险担保制度
对于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中标人,必须提供最高限价85%与中标价差额的一至三倍的担保,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
信用管理制度
对投标人拒不交纳低价风险担保、无故弃标、降低服务标准、不能兑现质量工期承诺等,将视情况进行1—12分的信用记分,严重的将被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甚至黑名单,限制参与市内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
经济处罚制度
对于低价抢标后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将按中标项目金额10‰的上限处以罚款,对于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履约的,将从低价风险担保中扣减相应金额;
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对合同管理不到位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项目法人,将严格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当事人责任。
通过四项配套保障制度,建立起从罚款、黑名单、禁入招投标活动到严格追责法人的完善惩戒机制,形成对低价抢标高价索赔、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低价低质等多项典型违规行为的精准、严厉打击!此外,答复函还明确将对包含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调研,以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关政策作进一步优化完善。毋庸置疑,从中央到地方持续对“最低价中标”严格限定适用范畴和惩治升级,将直接利好所有医械企业走出“低价竞争”的怪圈,迎来一个创新引领发展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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